心理健康宣言

由公民人權委員會發表

每一個偉大的組織會提出守則,藉以整合其宗旨與活動。心理健康人權宣言明確表達了CCHR的準則,以及對抗精神科違反人權所依照的標準,以便毫不留情地調查並揭露他們。

A 完全的知情同意權包含:

    1. 能證實任何所謂精神失常之診斷的科學/醫學檢驗,以及有權駁斥任何無法以醫學證實為精神「疾病」的精神科診斷。

    2. 充分揭露任何建議使用之藥物與「治療」的所有已知風險。

    3. 對於在精神科藥物或治療之外的其他所有醫療方式有被告知的權利。

    4. 拒絕病患認為有害的任何治療的權利。

B. 任何人都不得在違反本身意願的情況下,被施予精神科或心理學的治療。

C. 任何人,不論男女老幼,若未經一般人組成的公平陪審團和適當法律代表的審判,不可以用所謂的心理疾病為由剝奪其個人自由。

D. 任何人不得因為他們政治、宗教或文化的信仰和實踐,而被送到或扣留在精神科的病院、醫院或機構中。

E. 任何病患:

    1. 有權利以符合人性尊嚴的方式來對待。

    2. 有權利不受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社會背景、出身地位或財力的影響而在醫院受到差別待遇。

    3. 有權利在個人的選擇下,由一名勝任且有執照的一般醫師,進行完整的身體臨床檢查,以確保他的心理狀況並非受到任何未察覺和未治療的身體疾病、傷害或缺陷所影響,並且有權利去選擇尋求其他醫療建議。

    4. 有權利到配備完善醫療設施和適當訓練人員的醫院中,接受令人滿意的身體臨床檢查。

    5. 有權利選擇治療的方式,並且有權利依自己的選擇與一般醫師、治療人員或執行人員討論。

    6. 有權利清楚地了解治療對病患的所有副作用,並以書面及病患的母語告知。

    7. 有權利接受或拒絕治療,尤其是有權利拒絕絕育、電擊療法、胰島素休克、腦前葉切除術(或其他任何精神外科的腦部手術)、反感療法、麻醉療法、深睡療法和會引起不當副作用的任何藥物治療。

    8. 有權利向獨立的委員會正式投訴而不受到任何報復,委員會是由非精神科的人員、律師及一般人所組成。這些投訴可以包括精神科照護時所遭受的痛苦、殘酷、非人道或卑鄙的治療或懲罰。

    9. 有權利接受法律顧問的私下諮詢並採取法律行動。

    10. 有權利在任何時候決定出院並且不受限制、不受攻擊地離開精神病院。

    11. 有權利在法律顧問的建議下,管理個人的資產及事務,若有需要、或是被法院視為無行為能力時,得要求由國家指派執行人代為管理,直到本人被宣告恢復行為能力為止。這類執行人應該是病患的近親或法律顧問或監護人。

    12. 有權利調閱及持有本人的病歷紀綠,並且有權利對紀錄內容中任何可能損害本人名譽的錯誤資料採取法律行動。

    13. 有權利針對任何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醫院人員的任何虐待、不當監禁、治療上的攻擊、性侵或強暴、或任何違反心理健康及其他法律的事情,在執法人員的充分協助下提起刑事告訴。也有權利要求精神衛生法不會赦免或改變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醫院人員因為對病患施以違法、虐待的治療或疏於治療所應得到的處罰。

    14. 有權利控告精神科醫師及其學會或學校、機構或人員所做的非法拘留、不實報告或有害的治療。

    15. 有權利工作或拒絕工作,以及有權利在住院治療期間接受比照國家薪資水準或相類似工作工資的補貼。

    16. 有權利接受教育或訓練,以便個人在離院時有更好的能力謀生。以及有權利選擇接受何種教育或訓練。

    17. 有權利接見訪客及他所信仰的神職人員。

    18. 有權利撥打及接聽電話,而且對於個人寄出或收到的任何信件都保有隱私權。

    19. 有權利在精神科的病院、醫院或機構裡自由地與任何團體或個人交往或不交往。

    20. 有權利擁有一個安全的環境,不與罪犯置於同一處。

    21. 有權利與年齡相近的人們相處。

    22. 有權利穿著個人衣物、擁有個人財物而且有安全的地方存放。

    23. 有權利每天在開闊的空間運動身體。

    24. 有權利獲得適當的飲食及營養,而且一天有三餐。

    25. 有權利擁有衛生環境及不擁擠的場所,並有充份、不受干擾的休閒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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